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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金融机构对贷款保证金帐户不具有优先权
    日期:2015-01-10 点击:118次

    金融机构对贷款保证金帐户不具有优先权由于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数笔贷款过程中,都提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存入特设帐户,在每一单笔贷款到期按约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方又会将该笔贷款所提比例的款项发还给借款人。而金钱担保的特定化,不仅指帐户本身的特定化,更为主要的是帐户所有人、金钱数额的特定化。否则不符合特定化的形式要求,数额不停滚动中的银行保证金帐户显然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 商业银行预收贷款保证金能否扣划
    日期:2015-01-08 点击:101次

    商业银行预收贷款保证金能否扣划预收贷款保征金是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通常在贷款总额中直接(或间接形式)被扣除。目前,在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经营过程中,利润已成为基层商业银行经营的中心目标,为保证利润这一中心目标的实现,基层商业银行在努力扩大存贷款经营规模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贷款利息的清收。

  • 银行贷款人责任人能否向贷款保证人追偿
    日期:2015-01-08 点击:69次

    银行贷款人责任人能否向贷款保证人追偿首先明确银行贷款责任人代为偿还贷款系何种行为,是无因管理的代为清偿行为,还是因内部制度促使贷款责任人代为偿还贷款。原告耿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偿还贷款,没有法定、约定义务帮助贷款人黄某还款,虽然原告耿某的还款行为帮助了被告黄某清偿贷款事务,同时也为被告黄某带来一定利益,但该行为起因并非为了避免被告黄某利益受损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而是由于内部规定迫使其偿还贷款,故此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之债务转移与法官释明权
    日期:2014-06-29 点击:75次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之债务转移与法官释明权债务移转在各国法律上多有规定。早期罗马法不承认债务移转,因其认为债权债务与债的主体不可分离。嗣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务移转与债权让与一起逐渐为罗马法所认可。《德国民法典》设有专章规定债务移转:“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承担债务的,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同意与否。仅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债务承担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始得承认。债权人承认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债权人拒绝承认的,视为未发生债务承担。

  • 《证据规则》中的几个问题适用
    日期:2014-06-29 点击:79次

    《证据规则》中的几个问题适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指定的举证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过长,可能延误审判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的效力,协商不一致,可以直接确定举证期限,该确定期限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时间上的、下次交换证据方式、质证期限上的等。

  •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之新证据的认定
    日期:2014-06-29 点击:76次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之新证据的认定一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人民法院在原审中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不应被认为是错误的裁判。在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的表述上,也不能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38条的规定,明确对新的证据的确认,并以此作为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理由。

  •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日期:2014-06-29 点击:101次

    金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其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和借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适用证据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日期:2014-06-29 点击:73次

    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举证责任适用证据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时,只要相对一方当事人不提出积极的抗辩主张,则无实际提供证据的必要。本案中原告李煜玉、朱永明提供了五份以冒用或虚构姓名署名的借据来证明松林公司向朱元达借款的事实,为此,被告松林公司提出质疑。

  • 发现假币并举报能否得到奖励
    日期:2014-01-08 点击:608次

    发现假币并举报能否得到奖励在高利益的诱惑之下,总有人会铤而走险,制售假钞。如何识别假钞,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将人民币平拿到与眼睛平行的高度,变换角度,人民币右上角会出现水印、与面值相同的金额;2005年版人民币有开窗性安全线,线上还有金额数,钱再旧也不会消失;人民币右边是凹印手感线,摸起来有很明显的凸凹感觉。掌握好以上这几条,基本上可够公民防假钞。

  • 关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171次

    关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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