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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关于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法律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47次

    关于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法律的规定 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203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定期财务报告之外,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权不定期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确定的时限提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92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77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本条第二款针对本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这些要求,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

  • 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664次

    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资产分散程度不足,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甚至产生巨额损失。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暴露。银行监管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受损失。

  •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和关于授权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226次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和关于授权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办法的规定 对董事进行资格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3指出: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等。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也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两类人员区别表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与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的地位、职责、作用和要求有较大的区别,董事是代表所有者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则是作为受托人行使对机构的经营权。因此,本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将董事单列出来,明确其需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 关于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84次

    关于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的规定 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批准,但经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各级政府部门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不论是出于何目的,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和关于中国银监会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权限和行为规范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419次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和关于中国银监会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权限和行为规范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哪些产品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哪些无需审批或者备案情况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易掌握,可能带来守法和执法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条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业务范围内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予以公布。

  •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690次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的规定 ,如果银行是附属于一家更大的机构,准入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有权组织结构不至成为问题的来源,并消除银行和储户受到大机构内部其他单位各类活动不良影响的风险。对银行主要股东的其他权益和有关实体的财务状况也应当进行审查,以免银行被其所有者当成被迫提供资金的工具。

  • 关于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度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325次

    关于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度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场准入实施监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就要求,为了保证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发照机构应当保证新银行组织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准、善于稳健和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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