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金融证券律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金融证券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全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本章还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标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这些监督管理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本条第二款针对本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这些要求,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