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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
关于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和监管独立性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维护银行业秩序,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合法、稳健运行,发挥市对资金资源的配置机制。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少地方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急需资金支持,而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不少是吃饭财政,手中又没有足够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就成为有些地方党政部门进行干预,获取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是银行业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要从维护公众的利益出发,提高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活动的社会监督;二是监管机构有责任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和知识水平;三是要大力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金融腐败。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也就是说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首先要规范监督管理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定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确定监管机构行使法定的监管权力的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防止监管权力的不当使用,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监管”,防止对监管权利的滥用。
如何处理证券法施行以前的证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 对于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只要它们是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在本法施行以后、并不立即丧失其合法地位,它们仍然可以依法经营证券业务,但它们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现存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则不得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经营证券业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规定如果发生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使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时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补救,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它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如何处理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同样在于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促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纠缠、躲避、软磨硬泡等方法,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影响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证券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缴纳罚款、罚金。这就充分的说明本法是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也表明了国家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投资者由此获得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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