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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姚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胜诉(广东高院判决撤销广州中院判决,最高法院裁定维持广东高院判决)广东高院审理结果姚某的再审申请提交后,经工作,广东高院裁定提审此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撤销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和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审理结果黄某对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北京某厂行使代位权纠纷再审案胜诉(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某机电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案胜诉(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4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
雍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胜诉(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合作开发,申请人担任B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前被申请人A公司不同意转让的理由之一就是物业管理混乱,申请人雍某某的义务没有完成,所以不能分配。因此申请人雍某某以B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聘请万马公司来做物业管理,使物业管理趋于正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协议中申请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基于这二个协议履行完毕,这个项目中申请人的义务也就基本履行完毕,申请人可以要求分配50%利益,也可以将其的应得利益转让给他人。
广州市A集团公司与广州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胜诉(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吉林市两商贸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案胜诉(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12万元;二、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间拆借资金引起的纠纷对于名为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
关于撤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的规定 人可能患精神病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将精神病治愈而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被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如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减轻或者恢复了健康,就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了。在这种情况下,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于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有关事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如果申请人就是近亲属,这个近亲属就不能充当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态许可,指定谁作代理人,还需询问被申请人本人的意见。询问本人,目的也是了解情况,调查研究。
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 被要求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是精神病人,必须以医学鉴定为依据。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鉴定,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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