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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日期:2015-03-15 点击:164次

    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合同,应予支持。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不必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
    日期:2015-03-15 点击:43次

    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被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则应该由依法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拒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这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则是侵犯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经登记是否仍然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日期:2015-03-14 点击:242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经登记是否仍然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不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双方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双方虽未办理登记手续,在互换合同生效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已。所以本案毛运礼已经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运启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的行为应予撤销
    日期:2015-03-14 点击:63次

    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的行为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法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的行为应当被撤销。

  • 企业易主,所产生的运费债务该谁出
    日期:2015-03-14 点击:69次

    企业易主,所产生的运费债务该谁出二被告对该笔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被告周某范系合伙选厂聘用工作人员,其出具结算证明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王某的运费30045元及相应利息,周某、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 以职工宿舍名义建房并公开向社会出售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5-03-14 点击:70次

    以职工宿舍名义建房并公开向社会出售行为的认定原告是在看到被告公司对外出售房产的宣传资料后,才到其售楼部购买“城市花园”房产的,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是在“城市花园”售楼部签订的,并在售楼部向收款人孙某交纳了8万元购房款,孙某收款后在收据上加盖了“城市花园”的印章。后原告又按照合同约定在售楼部向孙某交纳了第二笔购房款4万元。

  • 甲公司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日期:2015-03-14 点击:64次

    甲公司的损失该由谁赔偿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按约向A公司提供货品,而A公司未及时结清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 什么是告诉
    日期:2015-03-13 点击:61次

    什么是告诉当事人到法院告状、起诉,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解决,法律对法院受案范围有规定;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到某一个法院解决,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有规定;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直接参加诉讼,法律对诉讼主体有规定;因此,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日期:2015-03-13 点击:51次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离婚案件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从诉讼的类型来说,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其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离婚当事人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

  • 单位受贿罪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13 点击:70次

    单位受贿罪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者批准受贿行为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主要或者重要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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