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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从事公务的认定
    日期:2015-03-17 点击:101次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从事公务的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有军、江运堂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参与管理承包国有的河滩地事务时,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起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为何无效
    日期:2015-03-17 点击:166次

    这起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为何无效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那么,为何无效呐?原来是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缺少卖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条款。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条款的总和就是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更多的需要合同条款加以确定。

  • 从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谈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日期:2015-03-17 点击:107次

    从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谈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占有期间他人违背占有人的意愿妨害占有时,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该请求权行驶期间始于妨害开始,止于妨害终止,过了这个期间,占有人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 离婚协议有关抚养费负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侵权人
    日期:2015-03-16 点击:72次

    离婚协议有关抚养费负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侵权人虽然原告赵某与前妻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赵某自行抚养女儿,但母亲对女儿的法定的抚养义务并未因此而消除,且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法律应如何认定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
    日期:2015-03-16 点击:77次

    法律应如何认定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 在婚外恋期间,为了维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物,实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若财产已经给付并为对方实际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 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16 点击:78次

    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经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李某具有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侵犯梁某配偶权的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给梁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包括梁某本人所受到的精神打击以及来自外界舆论的压力,这些都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亦是客观存在的;李某的婚外性行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子女,并在离婚以后要求梁某支付自己抚养费的行为与梁某受到精神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李某主观上有过错,李某明知梁小某并非梁某亲生女儿却一直隐瞒十三年,而且还向梁某要求抚养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互写借条不能作为债务要求承担
    日期:2015-03-16 点击:57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互写借条不能作为债务要求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某称信用卡的债务已经还清,即双方的共同债务灭失,那么陈某是否负有向刘某某给付一半欠款的义务?笔者认为,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即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全部的债务,刘某某已经还清全部欠款,因双方在婚前及婚后未约定财产、债务的归属,故应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则刘某某的还钱系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所出。据此,刘某某不能要求陈某给付其一半的欠款。

  • 保险代理人收取保费不交公司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6 点击:103次

    保险代理人收取保费不交公司如何定性韩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韩某收取保险费后,没有给投保人出具正式收据,表明投保人并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韩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认为把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就视为交给了保险公司。韩某没有将保险费上交,这笔保险费就不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此时,韩某占有保险费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替保险公司代为保管的行为。因此,韩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对于房屋登记案件中连续登记类的行政行为是否要进行分阶段审查
    日期:2015-03-15 点击:110次

    对于房屋登记案件中连续登记类的行政行为是否要进行分阶段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原告丁秋云与案外人李杰同居期间购买,双方共同使用,在同居析产协议时发现已被登记在李杰之子李伸名下,遂提起(2009)永行初字第27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事实使用情况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确认来看,原告丁秋云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因饮酒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5 点击:163次

    因饮酒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因而,饮酒人虽然没有尽到道德上的义务而导致其他饮酒人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仍然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故此,三被告对刘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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