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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的裁判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司违反法律程序进行减资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未明文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司违反法律程序的减资行为构成不当减资,其本质就是抽逃出资。相关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与抽逃出资相同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判
会计鉴定意见书并未直接验证润尚公司收入或成本是否存在虚假,而是在因润尚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进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穿行测试及库存商品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穿行测试的情况下,认为润尚公司存在无内控制度等情形,进而推断得出润尚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客观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的结论,故而需结合其他证据对该结论予以审查。
本诉撤诉后,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可超出原本诉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性,两者诉讼请求一并予以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以及联系是什么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
合伙企业因作为股东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又不能履行义务时是否还能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就是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因此申请人要求将作为股东的合伙企业因出资不足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进一步要求追加相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二审裁判的类型化研究我国作为两审终审制国家,民事二审裁判是当事人获得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目前因功能不清晰、对象不全面、方式不精细而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二审裁判应具有私权救济、公权监督和纠纷解决三重功能,为此原审裁判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理由、裁判结论和诉讼程序均为二审裁判的评判对象。面对纷繁复杂的上诉对象,二审裁判应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基本判项为基础,通过交叉组合、拓展内涵和有针对性的阐释裁判理由,使得二审裁判以更为丰富的形态满足上诉审功能的发挥和对各类上诉请求的回应。
天津某船务公司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补偿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两审法院首先还原客观事实,不以协议形式确定诉讼类型,准确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本案为行政补偿之诉。其次,两审法院基于政府因政策调整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共性原则,认为限航行为与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具有相似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的规定,确立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上诉人所受损失的原则,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天津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要看行政处罚对象是否符合所适用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不同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情形以及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均不同。案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天津市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积极回应,以明辨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彰显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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