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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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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10-05 点击:18次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瞬时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应综合考虑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和调查取证的难易,采取合理适度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行政机关虽然不能提供直接反映海洋倾废行为的现场证据,但在案其他证据高度关联、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共同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链条,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19次

    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本案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31次

    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22次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地方政府较常以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为对价,吸引、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投资和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加上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本身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特许经营许可纠纷案中,如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23次

    新泰市海纳盐业有限公司诉原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盐业管理条例》作为规范盐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超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程序明确了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彰显了司法的监督纠错功能,保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日期:2023-09-28 点击:32次

    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
    日期:2023-09-25 点击:41次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效力等内容,但未明确定金的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分别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类型。

  •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日期:2023-09-25 点击:37次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是例外。判断某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属于可引起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重大变化”,法律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不能单纯以价格涨跌幅度大小、合同履行难易等简单判断。

  •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0次

    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下,享有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或变更协议的权力,即通常称之为行政优益权,属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形式上的重大区别之一。但实质上,二者所遵循的法律精神并无不同。民事合同因不具有行政性特征,通常不会出现订立时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使因重大情势变更而出现此类情形,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也应主动停止履行。否则,国家的相关代表主体应当依法阻止合同按照原先约定继续履行。

  •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33次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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