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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移送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内发出,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对生效裁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或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执行承担的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当事人的继受人是否有效问题。执行承担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或终止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经申请的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经人民法院确认批准的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委托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在收到委托法院请求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 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如果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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