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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仍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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