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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基本权利保护这一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设立了相应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只要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影响,公民就可以起诉。换句话说,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要求将一切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活动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当然,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因法律体系的不同及法律规范的级别有所不同。例如,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典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程序做了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为核心内容。行政诉讼的审理形式及裁判形式都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具特色。例如,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适用调解;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裁判以确认、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的重要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实现行政复议决定规定内容的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条件有:第一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生效;第二是有关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决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有对复议决定的决定权。分为负责人的同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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