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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这意味着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按照经过转化的相关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它是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果的评价和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主体是合议庭的法官,审核认定的内容是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确认。
行政诉讼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中。诉讼发生前的证据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一般也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必要时法院才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与书证相比,物证相对直观和简单,在形式上和手续上一般无特别要求,因此对物证的要求相对较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行政诉讼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体现出独特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它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不过,不管证据来源如何,任何证据都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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