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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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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诉人
    日期:2012-08-05 点击:155次

    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 被害人
    日期:2012-08-05 点击:201次

    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
    日期:2012-08-05 点击:81次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 人民法院的职权
    日期:2012-08-05 点击:253次

    人民法院的职权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日期:2012-08-05 点击:229次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日期:2012-08-05 点击:1605次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侦查权。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权立案侦查。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诉讼监督权。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日期:2012-08-05 点击:1538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日期:2012-08-05 点击:336次

    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监狱机关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中的犯罪案件。

  • 公安机关的职权
    日期:2012-08-05 点击:1597次

    公安机关的职权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肩负着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收集犯罪证据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是行使控诉职能的。

  •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日期:2012-08-05 点击:1963次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由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与社会治安紧密相关,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直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确认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但从性质上来看,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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