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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刑事证据的运用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说,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案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而不是“可能真实”、“大概真实”。证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活动,对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因为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只有通过审查判断,鉴别真伪,去伪存真,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才能找出本案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研究过程。
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比较强,是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论性意见,是建筑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认定案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必备的证明手段,对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提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都是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特点是:(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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