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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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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89次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34次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522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逮捕的适用机关
    日期:2012-08-05 点击:67次

    逮捕的适用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孑巳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日期:2012-08-05 点击:138次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日期:2012-08-05 点击:64次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诉讼证明的要求是不同的。在立案阶段,诉讼证明的要求是:具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诉讼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适用拘留措施、申请回避等诉讼程序均有不同的证明要求;当侦查终结以后,不论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阶段,还是法院在作出判决阶段,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日期:2012-08-05 点击:50次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日期:2012-08-05 点击:65次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的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法律上难以对证明对象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只能要求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特点,依照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经过分析研究确定。既要防止把证明对象确定得过宽,也要防止把证明对象确定得过窄,把与具体案件无关的情况作为证明对象,势必会分散精力,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如果把与具体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不作为证明对象,将会造成运用证据上的差错,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 刑事诉讼证明
    日期:2012-08-05 点击:70次

    刑事诉讼证明 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日期:2012-08-05 点击:93次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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