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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6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

1.侦查权。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权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组织鉴定;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有权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有权讯问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3.诉讼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有权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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