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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书面审理的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主要理由,是应当采用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审理方式,迅速地查清事实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必将程序完全司法化。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在行政复议期间维持其执行力。至于哪些具体行政不需要维持执行力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执行法律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事后送达的,自送达日期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这是因为在行政体制上或者行政业务内容上,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在主体上,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程序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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