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
由于国家法律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数量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范的冲突具有不可避免性。当然,法规规范冲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冲突是合法的,如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有些冲突是不合法的,如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的目的主要是如何减少或消除不合法的冲突和选择适用合法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个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该案中的实体争议。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例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冲突适用规则的使用前提必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层级时,若普通法是高层级法,而特别法是低层级法,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4、新法优于旧法。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尚缺乏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而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即中国内地法律规范与港、澳、台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施行的法律规范。同时,此类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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