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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诉讼的注意问题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2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审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第二次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行政案件二审中的代理人就是指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者公民。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委托律师参加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参加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程序的活动,其主要承担的工作与第一审诉讼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首先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查。提起行政上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2)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能成为上诉人上诉的对象。 3)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时限,上诉无效。 4)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

2.应当撰写好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上诉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经当事人签字后提交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诉请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7.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开始后,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来的行政行为而导致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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