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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通知当事人用传票,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用通知书。如果受诉法院没有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起诉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告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事实所持观点和看法的诉讼文书,被告有权了解原告起诉的具体内容并行使自己的答辩权,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有义务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被告,以保障被告的答辩权的行使。但是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程序的内容最系统、最完整,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从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的不同阶段以及各个阶段依次进行的步骤和程序,同时对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
诉讼费用的减交与诉讼费用的缓交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当事人申请费和交纳标准依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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