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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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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日期:2012-07-31 点击:64次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日期:2012-07-30 点击:63次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 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12-07-30 点击:83次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 诉讼时效中止
    日期:2012-07-30 点击:68次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日期:2012-07-30 点击:92次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日期:2012-07-30 点击:71次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日期:2012-07-30 点击:62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 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期限如何确定?
    日期:2012-07-25 点击:125次

    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期限如何确定?从方便诉讼和审理的原则出发,要照顾到当事人举证确实需要期限的各种情况,不能在案件事实还存在重大疑惑时,切断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也不宜以已经开过庭为由,拒绝再次开庭,也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放宽举证时限。再次举证期限,一般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即可。

  • 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日期:2012-07-25 点击:85次

    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举证期限原则上以证据规则规定办理,但如果举证期限长短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以1周、2周确定举证期限,对于缩短举证期限的,最好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有新证据,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延长1周还是2周,应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不需要绝对化。

  • 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
    日期:2012-07-25 点击:117次

    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 对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事实。只是需要当事人书面授权或者自行举证阐明,一般不需其他当事人或者法院去证实,但是如果发现该当事人前言不搭后语,则应进行必要的核实,一方面避免通知当事人的错误,一方面为避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虚假,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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