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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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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36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 执行终结分为正常情况下的执行终结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终结。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

  • 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原因
    日期:2012-07-17 点击:264次

    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原因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人的这种表示是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因此,申请人愿意延长执行的,在所延长期限届满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理结果。

  • 关于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56次

    关于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新增加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谎称无钱,企图躲过一阵子,赖掉债务后舒服一辈子。社会各界一再呼吁应当在修正案中增加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的限制措施,以加大执行力度,增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威慑力量,否则不利于健康、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

  • 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04次

    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经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人,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之间因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终结。

  •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80次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进行制裁,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外的一定费用;延迟履行金指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的款项,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

  • 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33次

    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指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称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比如,修缮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等;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

  • 关于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428次

    关于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一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但在实践中,某些单位却不协助办理,比如,人民法院判决一房屋归甲所有后,房管部门不但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对有协助办理证照转移的单位规定了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给予办理,不得推诿、拒绝。

  •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56次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非法占有房屋和土地,必将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国家建设、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因此,当事人不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迁出、强制退出的措施。由于这一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较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这两种执行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20次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一是由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员指定交付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某一地点,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给债权人,执行员制作执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二是由执行员转交,即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交来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转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签收。

  • 关于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69次

    关于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还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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