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进行制裁,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外的一定费用;延迟履行金指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的款项,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本条对于金钱债务的利息明确规定为加倍支付;对于非金钱债权的延迟履行金的标准、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执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认为,能晚一天还债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资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许能把债拖没了。由于他们迟迟不履行判决,给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债权人一天到晚恳求债务人还债的不正常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逾期不履行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比如,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在1995年6月8日前清偿20万元人民币债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了期限没有还债,就要强制其加倍支付自1995年6月9日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比如,没按法律文书规定交出有关的财物或者票证;没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没按法律文书履行一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是多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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