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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执行应当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执行员,对于移送执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10日内发出,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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