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纠正由于法律文书不当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实质上是对案件的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回转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第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或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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