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这是执行中的变通性制度,是在确保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情况下,既照顾被执行人的困难,又尽力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经申请的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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