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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企业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还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所谓营利法人,就是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所谓非营利法人,就是指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的依据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通常要依据特别法,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一般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这也是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重要意义。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 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 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草案第一百零五 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对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财务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和被告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无法查实股东王某与被告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那么被告王某是否应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这表明我国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立法层面取得了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还有许多方面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合理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浅析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股东也就是被告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该条款只适用于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
一人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合法性思考虽然丁某登记为派某酒吧股东,但根据实际出资、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情况,可以认定其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阮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派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东丁某变更为阮某。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
私营合伙企业设立
私营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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