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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国有企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作为监事会成员

日期:2013-04-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请问:(1)该句话如何理解?是仅在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有限公司时,还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国有投资主体,监事会都应有职工代表?(2)如何界定“国有公司”?

解答:《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了上述问题中的主要内容,监事会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55条之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予罢免等提出建议,实际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

(1)在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成员意味着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监督的民主性,也体现国有公司、国有出资主体设立的实体公司体现其社会性、全民性的特点,需要有代表全民意志的职工参与其中。因而,只要是国有企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作为监事会成员。

(2)国有公司实际主要指两种情形:一种是国有独资公司,即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一种是国家出资占控股地位的多种成分并存的公司,亦称为国有企业,只是要强调国有股份应占到50%以上,如果只是参股,则不能称为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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