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企业职工因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离开企业,参照国务院政策性规定和部委规定办法的规定,其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相应也不再享有企业股东的资格,故其原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予以退股,由企业或者其他职工受让。对原持股职工在离开公司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原企业股东并享有股权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