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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持股职工在章程规定的退股事由出现后不同意退股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企业职工因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离开企业,参照国务院政策性规定和部委规定办法的规定,其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相应也不再享有企业股东的资格,故其原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予以退股,由企业或者其他职工受让。对原持股职工在离开公司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原企业股东并享有股权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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