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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债务诉讼中几点问题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体工商户债务诉讼中几点问题

作者: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何娜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在个体工商户债务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几个问题:1、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明确。2、组成形式注明个人经营实为家庭经营,及夫妻一方主动放弃自身财产躲避债务情形。

首先,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实践中有原告起诉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时被告是否明确问题存在。有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当事人,同时列明负责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基于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主体明确与否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上述中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条件的规定,该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所以,即便把负责人列明职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因为是依法成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毕竟与自然人有差异的,起诉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并列明业主不能与起诉业主等同待之。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条件中“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旨在确定,并非僵死呆板认定,既然已经将负责人业主注明且查证真实,则可以确定此被告为唯一、固定、明确的被告,这就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结合我国法治环境实践,法律更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查清法律事实,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次,个体工商户在组织形式登记的个人经营,而审理查明实际情形是家庭甚至家族经营的方式屡见不鲜,存在通过登记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而趋利避害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清晰定位。无论是从定纷止争的现实要求,还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或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都需要扎实认证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对两种经营模式准确定位要求:第一,认识上,准确把握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即认定家庭经营甚至是家族经营(包合伙)还是个人经营的标准,主要从投资的来源和收益的分配,概括而言是收益与风险应一致。第二,实践中,保证证据在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固定,但实际情况往往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核实,从日常生活居住场所、日常管理经营人员、管理费用支出和收益等方面综合法、理、情认证。

个体工商户债务诉讼中对家庭经营或个人经营的区分,为确定是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亦或是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前提。因为在个体工商户债务诉讼中,确定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的财产范围是对责任主体、主体性质的认定后的关键问题。

但确定财产时出现有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办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方主动自身放弃财产,以期在承担责任时躲避义务的情形。对此情形,我们需要牢牢把握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时间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综上,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上看,财产并非独立于个人或家庭财产,个体工商户对所负责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即以该工商户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特殊身份、组织形式的准确定义,精确地适用法律并与实际结合进行去伪存真,才能最终解决好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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