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行使的特别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 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设置、产生和职权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禁止的规定

〖评析〗

公司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