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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前投资人已经死亡,原告起诉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的几个继承人。诉讼中,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这种情形企业应该解散,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清算。现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是: (1)企业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要不要公告送达?(2)有人提出该企业既然出现解散情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他申请法院进行清算。(3)原告提出来,继承人中有一个是投资人的妻子,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要求妻子承担责任。究竟怎么处理?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很明显,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拒收,可以留置送达,现实中也有邮递送达和公告送达,如果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则公告送达。

(2)如果投资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但如就此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不妥。

理由有三点:①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属于投资人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4条规定,投资人的继承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或者致使遗产价值严重减损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继承人要求赔偿。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仍然可就债权未受清偿部分起诉继承人,要求其将投资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③如果继承人仅仅放弃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权,而对投资人的其他遗产不放弃继承,那么基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以投资人全部财产为保证的原理,这种部分放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实际继承了投资人遗产,应当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应当:①审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属于部分放弃的行为,如果属实,那么放弃无效,继承人继承遗产,本身就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诉讼可正常进行,无需驳回;②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可以先中止诉讼,待清算完毕后,如投资人仍有其他财产尚未清算,那么诉讼继续进行;③如果存在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遗产或者致使遗产价值严重减损的其他情形,那么可告知债权人作为侵权之诉另行起诉。

关于第三个问题应当结合工商登记考虑。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投资人的妻子不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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