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0-0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T.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丁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关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设立、组成

董事会的设置和人数。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少则可以5人,最多可以13人。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单数,以防止董事会在做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出现。

职工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职工董事,以有利于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和产生。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且常设的集体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机构,采取会议体制,有必要设置董事长,在董事会内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等程序事务,协调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法律中未作规定,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11项职权,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有权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这既是董事会的职权,也是其法定职责。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

3.制定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对于这些事项,股东会具有最终决定权,但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制订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来施加影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如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帘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人数、职工董事、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不可能使每一股东都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因此需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由股东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可根据本条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少则可以5人,最多可以19人。董亊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单数,以防止董事会在做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以有利于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董事任期,是指担任董事职务的时间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即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M行董事的职务。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每届法定任期最高年限为3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短于3年的任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可以连任的届数,本法未做规定,公司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其职责自动终止。但在出现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时,如果董事职责自动终止,则董事会将因董事缺额而无法履行职权,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要求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具体来说,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这些职权,体现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实质关系。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大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

3.制订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些职权也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体现,是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保障公司良好运行的基础。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如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四、营利法人执行机构概述

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必设机构。从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看,股东(大)会往往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和分散,具有召集不易的特点,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的意愿和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来具体贯彻执行。因此,董事会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的,同吋,也可由股东(大)会解任。对于实践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如果强制性要求其设立多数人组成的董事会,不仅可能加大公司的运作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够达到平衡股东利益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目的。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这不仅符合公司效率的原则,也符合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和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原则。

【相关案例】

1.董事会依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有效

——杨国清诉马百祥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

案例要旨: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公司的大多数股东认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此认为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案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268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董事会决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此决议应当有效

一李建军诉上海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案

案例要旨:系争董事会决议内容为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并不具备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亦未举证证明系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新总经理人选存在任职资格上的瑕疵,故难以认定系争董事会决议属无效决议。是否免除公司管理人员,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亦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权利,即使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无瑕疵,亦履行了其相应义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仍然有权免除其职务。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5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