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

日期:2020-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 务机构等。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 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 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 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 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观点】

一、关于非法人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 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 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草案第一百零五 条)。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岀资人或者设 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零七条)。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草案)〉的说明》,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时间: 2017年3月9曰。

二、“非法人组织”非“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首先需明确,此处所谓“非法人组织”,并非以前《合同法》或《民事 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重合之 处(如业主委员会),但多数情况下,“其他组织”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尤其 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无论其在全国开设多少网点,法人只有一个,分 支机构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签订并履行合同,作为原告、被告参与诉讼,资 金不足时向总行划扣。

过去我们将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称为“其他组织”,但《民法总则》并 未将其规定于第四章,而是将其作为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第三章第二 节“营利法人”中。

本章所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括两个主要类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较高水平的组织体形态,两者在外观上较难区 分。《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 层面,其与法人的根本区别如下:

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财产独立性不足,即与出资人财产之间并未完全独立。例如,某个家庭经营一家餐馆,家人在店内消费可不记账。又如,合 伙企业在经营中资金短缺,岀资人可能先用自己的财产垫付。法人不可采取 前述做法,法人财产必须与岀资人财产相独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按 照此种方式管理,但法律并不强制要求。

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给市场经济带来更大活力,帮助更多的人参与市场 经济,《民法总则》将其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加以规定,既回应了已有《独资 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规定,更是民法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尽管欧 洲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一直承认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商人,但并未在民 法典上承认其为独立形态、独立类别的“人”。《民法总则》承认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为民法上的“人”,明确了民法上的“人”包括三种,即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张新宝:《〈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载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民商法律网,最后访问时间: 2017年4月8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法第37条又规定了 法人的“四要件”,其中之一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 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的 一种企业组织,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完成即具有商人资格,并具有了 一定的能力,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自己的利益。

——陈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4年第22期。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或出资人)单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个人独 资企业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作为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 是以营利为目的,它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设立,这个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民事主体 只有自然人(公民)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到法定年 龄如无意外即可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理所当然是民事主体。

①王保树:《中国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也是当然的民事主体。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 的一种组织形式,但这种组织本身却不能独立成为法律主体,没有自己的法 律人格,其民事活动都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 的。由此决定,在财产关系上,个人独资企业所使用的财产由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一人投资,也由其一人所有,企业本身没有所有权。虽然个人独资企 业一般都设置单独的财产目录和业务账簿,用于记载投人企业经营的财产情 况和企业业务状况,但其目的是为了填写纳税账表和使投资人了解、掌握企 业的经营状况。在经营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项、 管理企业业务的权力,虽然实践中投资人常把这种管理权通过委托关系而交 由代理人或雇员行使,但其权力本身仍在于投资人;在利益分配上,企业盈 利由投资人独自享有和自由处分;在财产责任上,企业负债等于投资人个人 负债,并由其个人承担,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全部 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资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这就是无限责任,其中 包括对其雇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责。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在本质上属自然人主体,但由于它依 赖雇工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并有一定的规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 独特的作用,因此,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表现在:

(1)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投资人投人企业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个人独资企 业名义取得的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这为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 供了一定的保障。

(3)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4)拥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 事务管理;招用职工;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开立账户;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一 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 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 这种产权关系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个人独

资企业的独资,意味着没有资本的联合,企业发展的规模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小型企业。同时也正是由于“独资”,投资人对个 人独资企业具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 营权分离的机制,投资人可以视企业的情况肉主选择经营管理的方式。

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按照鼓励发展、方便设立 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时,没 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因为个人独 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投资人要以 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规定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金,既体现了设立简便的原则,又解决了企业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有利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迅速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同 时,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对投资者虚假出资,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了必要的处罚规定。这不仅能防止投资人无资金或虚 报资金设立企业,又可以避免片面强调出资额,限制和影响资金不足的投资 者投资的积极性。

5.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 企业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企 业债务,是指企业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无限责任,是指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由上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 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的特点。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登 记程序以及内部管理方式的选择等方面也比较灵活。因此,在立法方面,采 取了鼓励投资设立各类个人独资企业的政策取向。其具体表现为:设立条件 放宽、设立程序从简,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人的出资数量和方式没 有做任何强制性规定,可以视企业的情况,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这种鼓 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都是有 利的。

一回沪明、孙秀君主编:《个人独资企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五、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由合伙人汀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 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 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 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投资人个人责任相同。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投资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个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相同。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通常对 企业有直接经营管理权。投资人的投资、占有、管理、经营各项职能往往合 一,并且,两者均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他人从事经营管理。

3.税收待遇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下列不同之处:

(1)企业成员数额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而合伙企业 的成员必须在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属于单方行为,而合伙企业的 设立往往属于多方合意,属于合同行为。

(2)企业责任形态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外债 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由参与合伙企业的各 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制度安排对债权人的保护 程度较高。

——回沪明、孙秀君主编:《个人独资企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七、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非法人组织与非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的 概念。非法人组织所表征的是该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并不涉及 其政治的正确性、组织或行为的合法性;非经登记的组织是未履行登记程序 的组织,仅仅是揭示该组织设立或成立没有履行法定的或必要的注册登记程 序,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所从事的或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非法组织则是指该 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或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非法组织则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 事业或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组织,具有违法性。

还应当注意将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区别于民事诉讼主体。根据第一 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上即具有了主体地位,从而改变了 以往因《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引发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实现了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一致,意义重大。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 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文献】

1.李适时:《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 载中国人大网,最后访问时间: 2017年4月14日。

2.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载《现代法学》2017年1月(第39卷第1期)。

【相关案例】

1.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实际以合伙方式 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为合伙经营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买卖 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实 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为合伙经 营。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第一顺序的" 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在第 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不存 在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应分情况处理

——甲公司诉乙养猪场、张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权人以个人独资企 业,债务转让前的投资人以及转让后的投资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承

①参见肖海军:《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的主体定位及其发现》,载《法商研究》 2016年第2期(总第172期)。

担债务的,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应 由个人独资企业与原投资人来承担债务。第二种是对于恶意受让人来说,应 由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