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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日期:2020-0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_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岀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人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人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相关观点】

—、公司章程及其拘束力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朿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同吋,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八项内容:

一是公司名称和住所。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标识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二是公司经营范围。在法律上又称为公司的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要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审批。载明公司经营范围是明确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界限,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也便于经营管理人员执行。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这样是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

五是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是指岀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是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

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做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八是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根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即公司用来代表自己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文字符号以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方式,即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还是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即公司的资本总共有多少股、每一股所代表的金额为多少、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即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法人发起人的名称、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即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董事会所享有的职权、每一届董事任职时间以及董事会召集、举行会议、做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员。根据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本公司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即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监事会所享有的职权、每一届监事任职时间以及监事会召集、举行会议、做川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根据本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对监事会的职权等做了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这些事项做出具体规定。(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或者按其他办法进行分配。(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即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以及公司在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即公司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其他事项。

【相关案例】

1.公司章程无效案件的适格被告为公司

一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与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起着规范公司与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系公司的宪法。作为公司章程无效后果的承受主体,公司理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269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2.公司章程应依据公司法制定

——王莉英诉邵武福莲有限公司案

案例要旨: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朿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自律性规范,它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EH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

案号:(2001)民初字第18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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