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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0-0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査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11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T.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同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相关观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被交由董事会治理。《公司法》第5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规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公司法》第51条仅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而未对其具体规模做出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对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做出规定。同时,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其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是设立I~2名监事,负责履行监督职能。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是关于监事会组成结构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第一类是股东代表,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第二类是职工代表,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公司中,职工是除了股东以外最关心公司兴衰的群体,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职工利益。其次,职工熟悉本公司的情况,让职工参加监事会,能够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最后,通过各种形式发挥职工在公司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让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体现职工利益,也符合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监事会的成员的产生途径根据类別分为两种。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2款和《公司法》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T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同时,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1条第3款是关于监事会主席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主席仅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其他权利与普通监事相同。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职权时,半数以上的监事可以共同推举1名监事来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各国公司法通常都限制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与监事相互兼职。《公司法》第51条第4款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人数、组成以及监事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根据权力制衡原则,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或采取其他方式组成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我国公司监督机构采取监事会制度,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具体人数,但通常应为单数,以避免在监事会会议表决时出现赞成和反对的人数各半的情况。

监事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即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职T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的董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如果同时兼任监事,将导致监事会起不到监督作用,对此应予禁止。

根据《公司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法律规定监事的任期,可以防止监事任期过长,其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联系过于紧密而影响监督效果。同时,考虑到维护股东对监事的选任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公司内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允许监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而在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为了保证公司监督工作不致中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监事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三、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务监督权,即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其具体包括:(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2)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提案权,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供股东会讨论。

4.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按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监事会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公司的运营实践中,如果监事会发现董事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时,董事会为避免被追究责任,可能怠于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实现。此次修改公司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具体情况,专门在监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监督职能。

5.代表诉讼权。监事会是公司的内设监督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但在公司行为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让董事会或者经理代表公司,难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有限度地赋予了监事会代表公司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做出其他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此时,监事会的职权由这1〜2名监事单独行使。

《公司法》第53条虽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依照《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是适用的。

【相关案例】

1.监事任期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后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监事检查权

——金广福诉同创公司监事检查权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依据公司章程监事虽然任期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E.如,」前,如发现公司经营异常,为保护公司正常运转和股东合法权益,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监事检查权。

案号:(2013)扬商终字第000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辑)(总第26辑)

2.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施伟明劳动合同案案例要旨: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并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且监事与公司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缺乏人身隶属性,所以公司监事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在控制公司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且合同落款中作为公司一方代表签名的人亦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授权,应认定监事与公司签订的该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公司监事无权要求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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