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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日期:2020-02-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同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同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同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_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同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10.《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相关观点】

一、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所谓营利法人,就是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所谓非营利法人,就是指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的依据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通常要依据特别法,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一般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这也是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重要意义。第二,设立的原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许可主义。第三,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区分这两类法人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目的体现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营利法人可以广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而非营利法人主要从事非营利活动。第四,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的形式,而非营利法人可以采取社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财团的形式。

二、法人分类之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优点

此种法人分类的优点在于:

1.与《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基本吻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统称为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基本等同于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则基本等同于非营利法人。

2.有效地实现了民商合一,涵盖了现实中各类法人形态,符合民法总则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总则适用于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营利法人是商事主体,即经济组织;非营利法人则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与非企业法人的范围大致相当(但不包括国家机关法人)。这样,民法总则就构建了非常明晰的民商合一法人主体制度。

3.区分标准,通俗易懂,便于对法人进行区分、分类登记和监管。通常,法律对营利法人(经济组织)适用宽松的准则主义,对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适用较严格的许可主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这一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依据《民法总则》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是法人的事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并非是否能从事营利活动。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实施与其事业相关的营利行为(如提供收费培训服务等),但受两个限制:一是不能将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营利分配给成员;二是在其注销时成员不能分配其剩余财产。

三、企业法人的特征

我国的企业法人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只有通过合法的营业,才能达到营利的目的。(2)企业法人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只有通过连续的营业,其营利目的才能得到实现。(3)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荻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财产。企业法人的财产是与其出资者的财产彼此分离的。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第三,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企业法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核准登记。

四、营利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二是其他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三是其他营利法人。其他营利法人是指非企业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最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相关案例】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利润分配权

——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诉上海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案例要旨:公司弥补经营亏损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给予股东利润分配。诉争利润分配方案已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案号:(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61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符合保证主体资格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案例要旨: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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