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看,基本认定民办非企业转让行为有效。以下是对该类案件中主要裁判观点的归纳整理。
1. 转让标的实际为土地、房屋、资质及经营管理权等整体权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转让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有效。(注: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072号民事裁定书观点整理)
2. 虽然转让协议指称的“股权”为公司法专属法律概念,并不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从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以及转让标的物性质、数量的描述来看,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出资份额的转让,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具备标的、数量等合同成立的要素,故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因缺乏确切的标的而不成立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注: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整理)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