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特殊类型企业

后任经营者应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

日期:2023-0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打官司,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股权设计的9条黄金线!
股权转让的26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治理的10大法律风险!
为何很多老板不愿当法定代表人?
为何老板想把公司的钱取出来这么难?
如何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我的案件?
 
正文▼
 

后任经营者应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从一则案例谈个体工商户的性质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顾斌,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一则案例:A厂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期间,于2019年8月1日发生了经营者的变更,前经营者为陈某,后经营者则为王某。债权人B公司在2018年与A厂发生过业务往来。经审理查明,A厂结欠其价款8万元。B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厂偿还尚欠价款,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民诉法解释第59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A厂有字号,诉讼时登记经营者为王某,故原告将A列为本案被告,同时亦注明了现经营者即王某的身份信息。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究竟应由哪一主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A厂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由于A厂发生过经营者变更,而案涉业务发生于陈某担任经营者期间,故其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A厂则辩称仅应由陈某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分析本案之争议焦点,可以发现,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辨析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明确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由陈某承担付款责任。理由在于:

第一,从实体法角度。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位于总则编“自然人”章下。其中,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就该规定本身及其在民法典中所处位置而言,可知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系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其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之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关系中所涉的权利之享有、义务之履行、责任之承担,实际上均与自然人即其经营者直接关联,甚至可以说字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本身仅仅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十分轻薄的“外衣”。此外,在民事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该规定所透射之精神与前述民法典规定一致,实际上就是将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视为一体。

第二,从诉讼法角度。根据前述民事法解释之规定,在个体工商户涉诉时,是否存在字号,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可见程序法所折射的理念与实体法一致,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抑或名称对于其诉讼资格的影响十分微弱,其诉讼权利及义务实际上也与其经营者密切相关。

第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规定实际是禁止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变更,即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应“同生共死”。从该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还是把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视为一体。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可能是由于具体实施等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为A厂办理了经营者登记,从而引发了本案的争议。不过,结合条例之规定,也可以将案例中经营者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视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即随着经营者之变更,旧个体工商户已经事实上注销,新经营者重新设立了一个新的个体工商户。换个角度来看,假设A厂严格按照条例之规定办理经营者变更,则通过注销登记程序,实际上可以很清晰明了地将之前的债权、债务与责任附着于前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身上,也不会存在任何争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基本等同于经营者个人,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也相应地由经营者享有、履行及承担,则本案中,由于债务发生于陈某担任经营者期间,故其应当由陈某个人承担,与A厂及王某无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