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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企业
后任经营者应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位于总则编“自然人”章下。其中,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就该规定本身及其在民法典中所处位置而言,可知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系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其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之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后任经营者应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位于总则编“自然人”章下。其中,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就该规定本身及其在民法典中所处位置而言,可知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系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其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之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责任承担涉案债务系投资人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务,是由独资企业、原投资人还是变更后的投资人,或者是由三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各方对此意见不一。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告葛某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被告葛某与贾某之间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及变更后的现投资人贾某应否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可否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认为不能追加原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认为本案中资产及债权债务已转让给现有投资人,且约定由现有投资人的个人财产独自承担,转让完成后,该企业即已与原投资人无关,根据责任主体承担和相关约定,应当只追加现有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往往多有争议。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公司旧债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时,可否参照一人公司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企业审计10类23项81个问题清单
个体工商户注销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可以作为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审计报告本院认为,上述《审计报告》等证据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该证据不能反映利招公司与盛尊公司的财产走向情况,不足以证明利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盛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利招公司依法应对盛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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