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2015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县、纂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钱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4年3月13日公布的《2013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2014年5月29日公布的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4年5月1日0时至2015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损害、电力人身损害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

2、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796元。

三、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6元。

四、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5666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4。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706元。

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6955元。

八、2014年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200.69元【最高法引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

九、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

单位:元

行业分类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全 市 平 均

50006

35666

(一)农、林、牧、渔业

35415

27961

(二)采矿业

45092

39138

(三)制造业

47621

3539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647

34641

(五)建筑业

43375

36539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089

34703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3598

38615

(八)批发和零售业

44484

32919

(九)住宿和餐饮业

31090

27616

(十)金融业

100437

46209

(十一)房地产业

50317

42573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097

33767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8204

40366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480

32299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535

32185

(十六)教育

51560

34736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62470

3826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723

36085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733

无私营单位

以上数据取自《2013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3年3月13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3》为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