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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工伤伤残死亡赔偿待遇标准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48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元)*6个月=302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月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的20倍=539100
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二、一至四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月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月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月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月
注: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上待遇。

三、五至六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一、伤残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月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5%/月
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二、伤残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以下待遇:五级181296,六级151080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五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8个月=90648
六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5个月=755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五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8个月=90648
六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5个月=75540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四、七至十级工伤赔偿待遇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120864元,八级90648元,九级60432元,十级30216元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七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2个月=60432
八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9个月=45324
九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6个月=30216
十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3个月=15108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七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12个月=60432
八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9个月=45324
九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6个月=30216
十级=201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5036)*3个月=15108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附: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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