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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市一级至十级伤残死亡赔偿项目标准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666元/年,2972.17元/月

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年,4251.25元/月

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006元/年,4167.17元/月

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5216元/年 人均消费支出 17814元

2013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8332元/年 人均消费支出 5796元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丧葬费(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丧葬费=4167.17元/月×6月=25003.02元

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适用范围:年龄≦60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504320元 农村死亡赔偿金=8332元/年×20年=166640元

三、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适用范围:年龄≦60岁

城镇:

一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100%=504320元

二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90%=453888 元

三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80%=403456 元

四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70%=353024元

五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60%=302592 元

六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50%=252160 元

七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40%=201728 元

八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30%=151296 元

九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20%=100864 元

十级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10%=50432 元

农村:

一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100%=166640 元

二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90%=149976 元

三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80%=133312 元

四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70%=116648 元

五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60%=99984 元

六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50%=83320 元

七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40%=66656 元

八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30%=49992 元

九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20%=33328 元

十级残疾赔偿金=8332元/年×20年×10%=16664元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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