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内,其承担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其因此规定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学校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作为管理者,比较容易掌握证据。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义务是有限的,所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学校成本过于高昂,这对学校不公平。真如此,会使学生远离一些带有一定冒险性的体育活动如足球,并远离一些化学实验及取消一些校外活动如春游等,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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