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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般来讲,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证据是借据。但借据却时常存在瑕疵,如实为借据(条),但却写成欠据(条);再如,利息约定不明或口头化;还有大写不规范或大小写不一致、时间不符、签名非身份证或户口本所确定的名字、币种不明、还期模糊、担保人与见证人不分、违约责任不清等等。下面予以详细说明,以利看官借鉴。

一、民间借贷中欠条与借条的区别。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能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欠条”与“借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有重大区别:1、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2、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欠条”,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3、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二、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很多时候是不明确的,如,2分利,或利息为2%;当然也有口头约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本人亲笔签名很重要。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子,足以论证这一说法的正确。在某法院审理这样一个案子,债权人持借条一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所借之款。债务人在向法院的答辩中以此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提出抗辩并提供了本人亲笔签名的式样,经比对,债权人所持借条确实不象债务人所写。于是依据举证规则,法院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此借条确系债务人亲笔所写。然经过字迹鉴定,此条确实不是债务人所写,法院因此也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后探究此借条形成的过程,才知道,此借条非债务人当着债权人的面所写,而是在此前就写好了(准备好了)交给债权人的。当然也有很多时候故意写错名字的。

四、保证人的时限为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当事人双方的注意。当然也有对担保责任究竟是什么还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形,还以为只是签个名字。当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时,方才晓得这当中的责任,但已经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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