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不规范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直接原因
在民间借款中,当事人很少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仅是口头约定,则形成借款关系的唯一书面凭据就是“借条”或是“欠条”,而仅有的这些也往往不规范,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没有约定利率,或借款人姓名写绰号、别名、同音字,或不约定还款时间,或不约定违约责任等等,看上去是小问题但事情稍有变化,就可能酿成纠纷。
二、“手续”不完备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潜在原因
民间经济交往的双方大多是邻里乡亲或亲朋好友,往往不重视完备手续,或借款时不出具借条而只口头约定,或还款时大意、碍于情面不抽回借条,或还款时不让对方出具收条等等,都给经济纠纷的发生埋上了隐患。
三、“善意”或“亲情”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又一原因
在民间经济交往中,有些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仅是凭着自己的善意及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进行交往,尤其是对《担保法》等新型法律一知半解或根本不了解,在他人的劝说下,碍于面子,轻率地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法之徒乘虚而入”也会促使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在民间经济交往中,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会利用借款手续不完善,或书写借条时有意回避主要问题,或干脆不打借条等手段,大量借款,但借而不还,等索要时以没有凭据,或有“凭据”而不能当做凭据使用,致使被借款人有苦难言。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除从思想上提醒人们注意外,还应从程序上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查看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非法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在聚众赌博中,一些人故意放“充”(高利贷),不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出借人借款给别人时要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要及时查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二、要规范书面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为了避免让自己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地订立书面协议。
规范的书面协议应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不要写化名和写小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三、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适当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
四、要及时提醒对方履约,产生纠纷时应及时解决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对于借出的款项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及时催要,这样既可以避免对方遗忘,又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对方仍不能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重新订立协议,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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