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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1)客观上欺诈行为的存在(2)欺诈人有欺诈故意(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所谓胁迫,是指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不法的侵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构成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等构成要件。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一原因的构成要件有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恶意串通,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客观方面是合同必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的内容违法。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凡是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之维持以及正常合理之道德风俗的合同都在这一范围的涵盖之中。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强制性规范市相对于任意性规范讲的,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所谓效力规范,有如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二、合同无效的特征: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规定涉及到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之所以宣告某些条款的无效,是为了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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