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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坑淹死儿童谁担责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8年8月12日下午,下水村村民马六奇夫妇为安心在家里打麻将,让年仅8岁的儿子马伟独自出去玩耍。马伟和几个小朋友跑到村委会组织挖成的用来排水的大水坑旁玩投石块游戏。由于连续多次降雨,大坑内已灌满了从各家各户排出的雨水。马伟在投掷石块时,由于用力过猛,不慎滑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水坑里,溺水而死。痛不欲生的马六奇夫妇将下水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下水村村委会赔偿马六奇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000元。

适用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评论:

本案中,马六奇夫妇作为马伟的法定监护人,只图玩乐,未履行看护职责,让年仅8岁的马伟独自出去玩耍,致使悲剧发生。因此,马六奇夫妇对马伟之死负有监护不周的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村委会作为水坑的所有者,有义务对水坑进行管理。雨季来临时,应在水坑四周采取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意外的事情发生。而本案中,村委会却未尽到这样的管理责任,故村委会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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