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建平县某村村民何晓红因与丈夫刘晓龙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就在上诉期内,刘晓龙突然遭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可就在何晓红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时,却遭到了婆家的拒绝,他们认为何晓红和刘晓龙的离婚判决已经做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无权再继承刘晓龙的遗产。为此,何晓红将公婆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何晓红与刘晓龙的夫妻关系在刘晓龙遭车祸时仍然存在,依法享有获得肇事者赔偿的权利,享有对刘晓龙遗产的继承权。
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律师评语:
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审法院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其夫妻关系已自然解除,离婚诉讼继续进行以毫无意义。据此一审法院虽已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其丈夫在上诉期内死亡,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生效,何晓红和刘晓龙的婚姻关系因刘晓龙的死亡而自然解除,在法律上,何晓红仍然是刘晓龙的合法妻子。因而,何晓红可以得到肇事者的赔偿并有权继承刘晓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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